40.“待决款项”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对原“待决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的“已归还借款”明细科目的余额用有关专用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等弥补,然后将其余的部分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将其中属于待处理帐款部分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将其他应收性质的部分转入“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将其他应付性质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
41.“待决财产溢缺”科目
新制度将“待决财产溢缺”科目改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溢缺,在执行新制度前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溢缺,尚未处理完毕部分,应自“待决财产溢缺”科目的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2.“专项帐款结算”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对本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商品销售货款的,分别转入“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科目,属于非商品销售货款的,分别转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43.“自营进口销售”、“代理进口销售”、“专项外汇进口销售”、“自营出口销售”、“代理出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易货贸易进口销售”、“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援外出口销售”、“内销”科目
新制度将有关销售科目分解为“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和“代购代销收入”科目,6月末,企业应将有关销售科目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各销售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企业应按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商品销售收入”设置“进口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明细科目。在“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设置“进口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其他商品销售成本“明细科目,或增设相应的一级科目进行核算。将原来的“自营进口销售”、“专项外汇进口销售”、“国家调拨进口销售”、“易货贸易进口销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进口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进口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将原来的“自营出口销售”、“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加工补偿出口销售”、“代销国外商品销售”、“援外出口销售”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将原来的“内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销售成本--其他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
企业经营代理进出口业务,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通过“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核算。
44.“包装物料销售”、“作价加工销售”和“附营业外收支”科目
新制度中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销售或提供其他劳务所发生的支出。6月末,企业应将原“包装物料销售”和“其他业务收支”科目结转“损益”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7月1日起,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商品流通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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