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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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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部门
 | 11.运输服务 |  | C.航空运输服务 |  | 机场管理服务(不包括货物装卸)(CPC74610) 其他空运支持性服务(CPC74690)
 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
 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
 |  |  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由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  
 | 部门或分部门
 | 11.运输服务 |  | F.公路运输服务 |  |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公共汽车站服务(CPC7441)
 机动车维修
 驾培
 |  | 具体承诺  | 1.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 2.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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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或分部门
 |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  | 个体工商户 |  | 具体承诺 |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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