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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行着一些错误观念:一讲合作就只能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的、多层次的联合。这些脱离实际的框框,现在开始被群众的实践打破了。

  根据我国农村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按劳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各自的特点。例如: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并可以在不触动单位、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或者在保留家庭经营方式的条件下联合;在生产合作之外,还可以有供销、贮运、技术服务等环节上的联合;可以按地域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联合。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自愿互利原则,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就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这样,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地毫不勉强地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可以把众多的分散的生产者联结起来,使之成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五) 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政社合一的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为政社分设,准备好一批改变一批。在政社尚未分设以前,社队要认真地担负起应负的行政职能,保证政权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政社分设后,基层政权组织,依照宪法建立。

  人民公社原来的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或大队,在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有的以统一经营为主,有的以分户经营为主。它们仍然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它们的管理机构还必须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安排某些生产项目,保证完成交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社员提供各种服务。为了经营好土地,这种地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必要的。其名称、规模和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群众民主决定。原来的公社一级和非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是取消还是作为经济联合组织保留下来,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群众商定。公社一级的各种事业机构,原有的事业费照常拨付。

  现有的社队企业,不但是支持农业生产的经济力量,而且可以为农民的多种经营提供服务,应在体制改革中认真保护,勿使削弱,更不得随意破坏、分散。社队企业也是合作经济,必须努力办好,继续充实发展。要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有的企业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承包责任制。经理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点是:企业的所有权和企业积累属于集体,经理在集体授权范围和承包期限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完成承包任务后,经理报酬从优,或按超额利润分成;完不成任务,或造成亏损的,经理要相应降低报酬或承担一定比例的亏损。在实行这种承包制时,要防止少数人仗权垄断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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