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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是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因此,对农村中新出现的某些经济现象,应当区别对待。例如,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换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力不足者为维持生活所请的零工,合作经济之间请季节工或专业工、技术工,等等,均属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都应当允许。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徒弟,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

  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油料供应的可能,规定可行的计划销售办法。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要把应该更新的汽车卖给农民。

  (七) 我们现在正进入城乡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大发展的时期,为了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要打破城乡分割和地区封锁,广辟流通渠道。

  第一,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是完全必要的,但品种不宜过多。今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凡属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

  第二,对某些紧俏商品实行统派购时,一般不要采取全额收购的作法。凡是能够确定收购基数的,都要定出基数,几年不变,以便给生产者留有一定的产品处理权。要逐步推行购销合同制。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信守。

  第三,发展合作商业。已有的合作商业组织,如农工商联合公司、社队企业产品经销部、贸易货栈等,在搞活农村经济和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经过整顿,存利去弊,继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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