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8年第8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时间截止至2008年11月20日。
  附件: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 件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200万吨。
  二、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银行授信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四)近三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
  (五)原油储备占本企业经营数量的比例不低于国家法定要求;
  (六)企业无走私、违规、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
  (七)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八)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
  (二)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三)以往分配数量是否充分使用;
  (四)企业申请数量;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文件(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