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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分会组织机构内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分会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应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凡重大事项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四条 分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按时进行换届;分会负责人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分会负责人、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分会负责人的候选名单由其挂靠单位提名,经中总协审核后报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总协审查批准,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分会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分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所在挂靠单位同意;

  (二) 分会负责人需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 有50个以上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五) 有符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分会的程序:

  (一) 申请单位应向中总协报送设立分会申请书;

  (二) 填报《社会团体、(代表)分支机构登记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等;

  (三) 提供办公地址和电话;

  (四) 经中总协审核、报中国科协批准后,再报民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筹备成立分会的工作:

  (一) 中总协秘书处应及时转发民政部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并与民政部联系办理证书、刻制印章等项事宜;

  (二) 分会筹备组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公章办理银行帐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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