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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管理暂行办法

  (三) 分会的《组织办法》、分会机构、理事会组成人员方案及其名单,应报中总协批复;

  (四) 制定分会首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以及《理事候选人名册》、《理事个人简介》等文件;

  (五) 召开成立大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登记证书管理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是分会依法成立和进行活动的凭证。分会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依据有关规定向中总协提出申请,换领新的登记证书并在民政部备案;如遗失和损毁,应立即向中总协申请,向民政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二)分会终止活动,应报经中总协批准,将登记证书、印章、票据等上交中总协;中总协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将登记证书上交民政部。

  (三)分会领取民政部登记证书后,应在半年内完成机构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分会召开成立大会、理事会、换届大会,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将会议文件、会员名册和有关资料报中总协备案。

  第二十条 分会应将开展活动的信息及时上报中总协,以便在《协会动态》和网站上登载。

  第二十一条 各分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中总协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中总协对分会实行年检制度。分会成立一年后,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向中总协提交年检报告;中总协对分会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检。

  年检内容: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会费缴纳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机构及人员变化情况;离任是否进行了审计,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

  (二)开展的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未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未按规定进行年检;

  (六)擅自出借帐号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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