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整改后年检仍不合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专业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财产来源应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分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所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分会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总协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分会设立银行帐户后应报中总协,由中总协统一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中总协负责对分会使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票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票据使用范围只限于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项业务;
(二)分会使用的票据应加盖本分会的印章;
(三)领取票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缴纳了会费;
2、已经使用的票据符合中总协的规定;
3、第一次领取票据不超过3本,以后用完一本换一本。
第三十一条 分会不得将帐户和票据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涉及税金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
第三十二条 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应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换届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会费
(一)分会会员的会费标准应参照中总协会费标准,并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分会收缴的会费属于中总协所有,其中会费的50%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中总协;另外50%用于分会开展活动等有关事项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