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如港口个,包括等;航道个,包括等。锚地个,包括等。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利用和养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五条 旅游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六条 海水资源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七条 海洋能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八条 工程用海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十九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二级类型的数量和功能区名称。
第二十一条 保留区:阐述保留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四章 实施措施
第 条 海域使用管理:提出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制定局部海域使用调整计划,明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使用项目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表(通过调整计划,切实做到以海洋功能区划引导和制约用海需要,促进海上基础设施共享,降低开发利用成本,实现海洋开发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 条 海洋环境保护:提出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并提出部分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或周围海域的环境整治措施。
第 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 条 技术支持:建立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 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