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生物安全水平根据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和防护要求分为4个等级,即Ⅰ、Ⅱ、Ⅲ、Ⅳ级。
4.1.5 有关DNA重组操作和遗传工程体的生物安全应参照《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4.2 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
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不与病原微生物直接接触的初级屏障。
4.2.1 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设备。所有可能使病原微生物逸出或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必须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条件下进行。
4.2.2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帽、护目镜、口罩、工作服、手套等)。
4.3 实验室选址、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实验室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3.1 实验室必须依据所需要的防护级别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满足本规范中的最低设计要求和运行条件。
4.3.2 动物实验室除满足相应生物安全级别要求外,还应隔离,并根据其相应生物安全级别,保持与中心实验室的相应压差。
4.4 生物安全操作规程
4.4.1 本规范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必须在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手册中明列,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4.4.2 本规范对各种病原微生物均有明确的生物危害分类,各实验室应根据其操作的对象,制定相应的特殊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并列入其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4.5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引进、采集、包装、标识、传递和保存
4.5.1 采集的样品应放入安全的防漏容器内,传递时必须包装结实严密,标识清楚牢固,容器表面消毒后由专人送递或邮寄至相应实验室。
4.5.2 进口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时,申请者必须要有与该微生物危害等级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5.3 危害性微生物及其毒素样品的保存应根据其危害等级分级保存。
4.6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参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
4.7 去污染与废弃物(废气、废液和固形物)处理
4.7.1 去污染包括灭菌(彻底杀灭所有微生物)和消毒(杀灭特殊种类的病原体),是防止病原体扩散造成生物危害的重要防护屏障。
4.7.2 被污染的废弃物或各种器皿在废弃或清洗前必须进行灭菌处理;实验室在病原体意外泄漏、重新布置或维修、可疑污染设备的搬运以及空气过滤系统检修时,均应对实验室设施及仪器设备进行消毒处理。
4.7.3 根据被处理物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法,如高压灭菌、化学消毒、熏蒸、γ-射线照射或焚烧等。
4.7.4 对实验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应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4.7.5 实验室应尽量减少用水,污染区、半污染区产生的废水必须排入专门配备的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4.8 管理制度兽医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4.9 微生物危害评估
按照微生物危害分为4级。在建设实验室之前,必须对拟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结合人和动物对其易感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和治疗的获得性等因素,确定相应生物安全水平等级。
5 微生物危害分级
5.1 微生物危害通常分为以下4级
生物危害1级:对个体和群体危害程度低,已知的不能对健康成年人和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生物危害2级:对个体危害程度为中度,对群体危害较低,主要通过皮肤、粘膜、消化道传播。对人和动物有致病性,但对实验人员、动物和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动物致病微生物,具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生物危害3级:对个体危害程度高,对群体危害程度较高。能通过气溶胶传播的,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疫病,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的动物致病微生物,或外来的动物致病微生物。对人引发的疾病具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生物危害4级: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高,通常引起严重疫病的、暂无有效预防和治疗措施的动物致病微生物。通过气溶胶传播的,有高度传染性、致死性的动物致病微生物;或未知的危险的动物致病微生物。
5.2 根据对象微生物本身的致病特征确定微生物的危害等级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微生物的致病性和毒力
●宿主范围
●所引起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疾病的传播媒介
●动物体内或环境中病原的量和浓度
●排出物传播的可能性
●病原在自然环境中的存活时间
●病原的地方流行特性
●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获得有效疫苗、预防和治疗药物的程度
5.3 除考虑特定微生物固有的致病危害外,危害评估还应包括
●产生气溶胶的可能性
●操作方法(体外、体内或攻毒)
●对重组微生物还应评估其基因特征(毒力基因和毒素基因)、宿主适应性改变、基因整合、增殖力和回复野生型的能力等。
6 兽医实验室的分类、分级及其适用范围
6.1 分类:兽医实验室分两类。
6.1.1 生物安全实验室
是指对病原微生物进行试验操作时所产生的生物危害具有物理防护能力的兽医实验室。适用于兽医微生物的临床检验检测、分离培养、鉴定以及各种生物制剂的研究等工作。
6.1.2 生物安全动物实验室
是指对病原微生物的动物生物学试验研究时所产生的生物危害具有物理防护能力的兽医实验室。也适用于动物传染病临床诊断、治疗、预防研究等工作。
6.2 分级
上述两类实验室,根据所用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对人和动物的易感性、气溶胶传播的可能性、预防和治疗的可行性等因素,其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各分为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6.2.1 生物安全水平分级依据
一级生物安全水平(BSL-1):能够安全操作,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动物无明显致病性的,对环境危害程度微小的,特性清楚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水平。
二级生物安全水平(BSL-2):能够安全操作,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动物致病性低的,对环境有轻微危害的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水平。
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能够安全地从事国内和国外的,可能通过呼吸道感染,引起严重或致死性疾病的病原微生物工作的生物安全水平。与上述相近的或有抗原关系的,但尚未完全认知的病原体,也应在此种水平条件下进行操作,直到取得足够的数据后,才能决定是继续在此种安全水平下工作还是在其它等级生物安全水平下工作。
四级生物安全水平(BSL-4):能够安全地从事国内和国外的,能通过气溶胶传播,实验室感染高度危险,严重危害人和动物生命和环境的,没有特效预防和治疗方法的微生物工作的生物安全水平。与上述相近的或有抗原关系的,但尚未完全认识的病原体也应在此种水平条件下进行操作,直到取得足够的数据后,才能决定是继续在此种安全水平下工作还是在低一级安全水平下工作。
6.2.2 动物实验生物安全水平(ABSL)
一级动物实验生物安全水平(ABSL-1):能够安全地进行没有发现肯定能引起健康成人发病的,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动物和环境危害微小的、特性清楚的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工作的生物安全水平。
二级动物实验生物安全水平(ABSL-2):能够安全地进行对工作人员、动物和环境有轻微危害的病原微生物感染动物的生物安全水平。这些病原微生物通过消化道和皮肤、粘膜暴露而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