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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西部地区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节录)--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若干思考

  在适用程序机制上,还应当特别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实践证明,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裁判不公,往往首先是程序不公;浪费诉讼资源,不讲诉讼效率,也往往是不严格执行程序。充分认识程序的独立价值,还包括另外一层意义。即指诉讼程序只能由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决所适用,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非审判部门都不能适用诉讼程序,也不能超越于诉讼程序而决定对“个案”的裁决,更不能用其他程序如行政程序来决定对民事案件的裁决,评议法院裁判正确与否。
  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快捷有效的法律途径,其优越性也越来越被人们看好,也是国际最通行的做法。虽然或裁或审当事人可以选择,但约定仲裁的,当事人不得未经仲裁而进行诉讼,有的争议仲裁则是诉讼的前置条件,法院对仲裁裁决有权决定是否执行。基于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与审判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仲裁应当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程序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仲裁、诉讼多管齐下,协调发展,形成一整套程序机制,以增加解决争议的途径,提高社会效益,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三)关于审判工作机制
  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还有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公开、公正、高效,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工作机制。公开是宪法原则,公正是追求的目的,高效是现代社会信息、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明确,公开是指依法公开,而不是无论什么案件和任何事情都公开,都要求透明度。公开必须是依法进行。公正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性质决定的。许多西方国家实行司法独立与公正,虽有其虚伪的一面,但也有其独立的社会价值。我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更应当是人民法院所追求、所达到的目标。司法公正,国脉所系。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前提,提高效率是关键。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是指审判权只能有法院行使,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再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非法干涉。与有些国家不同的是,这种独立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是法院的审判独立。当然也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可以监督,无序监督,“个案监督”,甚至代替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
  高效是现代诉讼制度和时代的要求,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更是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限,这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为解决诉讼拖延而努力,都在想方设法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但很少有案件审限的规定,这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优点,应当坚持并切实保证得到执行。但有些诉讼拖延,并非法院的原因,而是当事人滥用其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等等,致使案件久拖不决。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还要求布局要合理,也就是说法院的设置要合理。从体制来讲,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要求的布局应当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有利于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过去法院内设机构不尽合理,不但立审不分、审监不分、审执不分,而且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都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分别由民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交通海事审判庭进行审理。致使分工和职责不明,横向与纵向关系界限不清。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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