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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西部地区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节录)--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若干思考

  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还需要办公现代化、智能化。现在人类已进入高科技时代、网络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不能靠作坊式的手工操作方式来办案,而应当把高科技运用在审判实践中。同时还要实行以薪养廉,这是公正司法所要付出的经济代价。
  综上,都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为什么现在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世纪之交提出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这不是标新立异,而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新中国成立时,我们废除了国民党建立的所有法制体系。但破旧并未相应立新,新的法律未及制定,也缺乏制定各项新的法律的基础。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暴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是围绕巩固已取得的政权、恢复经济,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作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律、法规。比如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而是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这部以反对中国几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法律一颁布,立即在全国掀起了反对包办买卖婚姻,要求婚姻自由的浪潮。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重要的单行法律、法规,其中不少是属于民法的范畴。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由于1957年“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而主要是破坏民事法律制度。几起几落的民法、民事诉讼法起草工作均半途夭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法才真正得到了新生和发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大部分是民事法律,这正是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现在可以说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律必将越来越完备。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1980年法院增设了经济审判庭,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经济审判,实际上是把商事部分从民事审判中分离出来,审理横向经济关系中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案件。这20年基本上是民商分立。对经济审判庭的成立,我们应当肯定其在历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如前述,由于当时认识上的差误,即把属于宏观管理的、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调整平等主体间横向关系的法律、法规混为一谈。经过了10多年的实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两大审判合为一体,统称为民事审判,统一在大民事的框架内,这才符合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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