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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西部地区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节录)--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若干思考

  三、怎样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需要做好哪些工作,这需要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去不断研究、实践、探索。就当前或一个时期而言,首先要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认识要到位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在关于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中已经提到,但人们的认识并未到位,即对民事审判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必须指出,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出现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也必然给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性。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关系的变化,思想意识的变化,必然带来民事纠纷增多,民事关系的复杂化。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民法典正在或者不久将制定。这些法律的出台,又将使民事审判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法院工作来讲,民事案件占90%左右,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也约占90%。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法制观念增强,人们对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视,以及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正在进行的改制,一种新的民事制度的诞生也就势在必行。如果我们认识不到民事审判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的重大变化,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民事交往空间的延伸和拓展,民事审判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以致在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看不到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所引起的社会成员间组织和联系方式的变化;社会文化多元化以及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变化,对包括家庭和亲属关系在内的伦理道德的影响;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知识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对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等这些大发展、大变革的形势,就不可能认识到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所以认识一定要到位。
  (二)观念要更新
  更新观念,这是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最重要的思想基础,在陈旧的观念上要建立起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不可能的。因此,既要总结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又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的、科学的有益经验,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法治与德治并用的观念。治理国家要两手,即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民事审判也需要这两手。应当肯定,民事审判是法治工作,民事审判人员是法律工作者,法官是执行法律的官员,法贵在行,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法官的天职。要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这也是不言而喻的。治理国家要靠法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不懈的贯彻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小平同志提出过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要法治不要人治.还是法制靠得住些的指导思想。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8月就指出:“首先要依法,不是要人治,而是要法治”。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强调指出:“对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为了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意识。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依靠各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树立提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民事审判如果没有道德素质来支撑,就没有扎实的基础,就不可能做得很好。事实证明,仅靠法律的强制方法来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只是治标,而不能治本。所以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不能忽视人们社会主义道德素养的提高和其应有的作用,要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融于民事审判工作中,使之德化于社会、德化于本职、德化于自身。所以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结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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