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德华
高度重视民事权利的保护,这对人民法院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是民事审判存在的依据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在实践当中却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因而严重影响了民事审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妨碍了民事审判工作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要求。所以我就结合民事审判的情况,针对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特别是某些常见性的问题谈点儿看法。
一、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什么要强调高度重视民事权利的保护
1.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的,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人民法院担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任务。过去我们总是把法院当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强调的只是打击敌人,处理敌我矛盾,这两者把我们的脑子给束缚住了,既然是专政的工具,理所当然就是对敌斗争,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把处理敌我矛盾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作为工具,不仅国家各种不同行政职能部门可以用,地方各级党的组织更可以用,而且怎么方便怎么用,应当说这完全符合逻辑。但就是这个专政论和工具论,一直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更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行政部门、领导机关的个别负责人对个案的干预和批示与日俱增,地方人民法院在少数人那里成了“地方的”法院,甚至沦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当前,专政论和工具论的影响仍然存在,这是对法院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这个观念必须改变。无论从人民法院的任务、职能,还是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如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都是不利的。保护民事权益,这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更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全部内容。
民事审判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来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从大的概念上讲,包括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和其他平等主体之间、适用
民事诉讼法审判的各类案件。
民事诉讼法的第
一条讲的就是根据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本法。经济审判同样适用
民事诉讼法。审判民事案件这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一项基本的任务,是其他审判所不能代替的。刑事审判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行政审判的任务主要是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所有各项审判都是实现保护人民的目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包含着惩罚犯罪和制裁违法行为,但是惩罚也好,制裁也罢,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才是真正的目的,所以从法院的性质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从法院的工作和审判实践看,过去相当一个时期民事案件占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80%以上,近两年,传统的民事案件仅占60%左右,如果我们把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益之争和适用
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均归类民事案件,那么民事案件就占近90%,这个大头抓不好,就会影响到其他各项审判工作。所以从人民法院的任务上说,也必须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2.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需要。无论是从当前还是从长远考虑,保护民事权益都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并指出稳定是前提,没有社会的稳定,政治上的安定,就没有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其他事情也办不成。所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我国的改革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民事审判恰恰在这点上有效地发挥了它的作用。打击犯罪固然重要,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如果民事审判搞不好,大量的民事争议得不到解决,合法的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就可能产生两个后果:一个是可能由此而引起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现在刑事案件中,仍然有60%以上是因为民事纠纷而使矛盾激化引起的。二是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的还可能引起群体诉讼,影响国家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因此,如果这些纠纷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近两年由于职工下岗而引起的纠纷和劳动争议明显增加,以至成倍的上升,这与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与社会安定团结密切相关。又比如赡养和抚养方面的纠纷,一人有事,全家不安;一家有事,四邻不安。还有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开发实行宏观调控后,房地产纠纷显著上升。所有这些,都说明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和重大改革措施落实,都可能涉及到民事审判。再拿下一步农村实行“费改税”来说,这本来是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我们法院不可能去直接受理“费改税”政策方面的案子,但是如果因为“费改税”而引发了民事纠纷,引发一方对另一方合法权利的侵犯,那就会引起民事诉讼,法院就得管。所以国家改革措施的出台,改革的深化,都会涉及到通过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相反,从另一个角度看,有些案件具备人民法院受理的形式要件,但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受理往往受一定条件的约束,既可能受时空限制,也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受理了反而可能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比如说,国家对某个方面的问题正在清理、整顿,对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从国家大局考虑,有的暂时就不能受理。比如清理整顿公司、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清理整顿非法传销等等,其中都可能包含某些民事纠纷。在清理整顿期间,就不能受理,即使受理了,判决的结果有可能与清理整顿的原则相悖,社会效果不好。诚然,暂不受理不是完全不去做工作,也不是说永远不受理,主要是考虑受理后不利于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安定,这也就是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民事审判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这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