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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国家法官学院中级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高度重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第二,没有深刻认识到民事审判工作对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作用。以人为本,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倘若对以人为本的含义没有深刻认识,就不可能重视人的作用。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基本因素,也是事业成功的决定因素。江总书记曾经提出,以人为本,没有人什么事情也干不成。能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这就要处理人与人之间和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矛盾,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工作,是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排难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人们的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比如说,公民的名誉受到诋毁,家庭财产受到侵犯,或者不断发生纠纷而又得不到解决,那就不可能把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调动起来。这一点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把审理好案件与人的积极性分割开来,无视这方面的积极作用,因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或者自觉性不高,从而也影响了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三,没有理解民事审判工作在各项审判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在各项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是基础,是大头。说它是基础,就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大量存在的。可以说,民事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掌握到什么程度,法院工作的主动权就能控制到什么程度。近些年来,我们一再强调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做好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所谓基础工作,从法院审判工作来说,一方面就是要加强属于案件大头的民事审判工作;另一方面是要保证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他派出的人民法庭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因为它们担负着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据统计一审案件80%以上是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审理的,一审办案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整个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所以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直接接近群众,与群众联系最密切,许多工作特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更要靠基层人民法院去落实。当然,法院参与社会治安方面的综合治理不是去代替应当由行政部门分工完成的事,而是要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比如打击犯罪活动,制裁违法行为,通过案件的审理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群众懂法、守法。所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基层基础工作的强化。
  二、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和手段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离开了保护的原则,就有可能混淆民事审判和其他审判的不同性质,甚至偏离民事审判工作的方向。哪些是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呢?或者说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自由原则,也叫做意思自治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预,国家也不应干预。所以合同自由原则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缔约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订立合同方式的自由以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在民法通则4条合同法4条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明确,凡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就无权去改变或者变更当事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约定。现在有些民事审判人员对此原则的重视不够,比如当事人自愿缔结而又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轻率宣告无效,随意改变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甚至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擅自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等等,所有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审判人员对新的合同法规定精神理解不够准确,直接影响了执法水平;二是由于过去我们强调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和过多的行政管理,同时片面强调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缺乏合同自由的观念,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观念,动辄就是国家干预和采取行政手段;三是没有把民法作为私法来对待,公权力过多干预私法关系,这是最关键的。现在有些问题的争论仍得不到解决,主要是思想观念统一不起来,达不成共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不一致。比如说检察机关的监督,为什么我们在许多问题上思想总是统一不起来、认识上不一致?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原则有不同的理解。说到底有的人不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活动规律办事,而是采取国家干预的办法、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当事人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合同自由的原则没有得到尊重。诚然,合同自由决不是当事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现在检察机关把他们监督的工作的重点放在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上,这本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对保护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自由,对民法和民事审判的性质认识不统一,不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进行监督,那就必然会造成监督上的无序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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