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0年10月26日)
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全国人大热烈祝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相信通过这次会议,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一定会出现新的局面。
近年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审理大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真履行了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加强基层建设、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是本世纪的最后一年,我们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战略目标。从明年开始,我国将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进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已经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今后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我们都要为实现这个宏伟蓝图竭尽自己的努力。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关,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希望大家通过自己的工作,为全面、顺利地完成第十个五年计划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党的十五大提出来的。为什么提出这个任务?因为我们要建立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目前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只有不断地进行改革,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也才能建立起来。
我们要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
宪法规定的,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情况是,从案件的立案到审理到执行,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涉不少。特别是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由于有经济利益,审理起来往往很困难;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出路就在于改革。在于体制创新,真正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当然,这方面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而且要通过改革,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更加巩固,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完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司法制度的改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司法改革还包括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全国人大1989年制定了
行政诉讼法,1991年制定了
民事诉讼法,1996年又修改了
刑事诉讼法,这是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世界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现代审判制度的重要标志。在司法工作中还普遍存在重视实体法,而不重视诉讼法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按诉讼法办案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这些年来,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审判方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选任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等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见,已经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证据制度,也在积极进行改革的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司法。我们强调在立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从认识论来讲,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实践中来。法律的规定也一样,它既是行政执行和司法实践的依据,同时又要在行政执行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受到检验。正确的、符合实际的,就执行下去;不正确的、不符合实际的。就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