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还想谈一谈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问题。各级人民法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也是
宪法规定的。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我们同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重要的不同点。因此,司法改革应当包括怎样使国家权力机关更加有效地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目的是督促法院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各地开展司法监督的经验后,提出了三条原则:第一。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第二,人大不代行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而是通过监督,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第三,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防止人大代表个人干涉审判独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该按这三条原则进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各级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对法院、检察院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促进和支持。各级司法机关也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提出的关于司法工作或案件的质询、建议和意见应及时办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个问题,关于司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任务也是十五大提出来的。1998年,根据中央的要求,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集中教育整顿情况的汇报时,我曾经说过,司法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当前,首先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的司法队伍总的是好的,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
宪法法律的。但确实有一些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和司法不公的问题。甚至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人民群众是有意见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的思想、工作还没有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三个代表”的思想不仅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也是指导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方针。希望大家紧密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看看自己所做的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是不是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符合的就坚持,不符合的就纠正。同时要用“三个代表”的思想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克服特权思想,真正做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