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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六条 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为了赶超先进技术水平和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可制订高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倡制订企业的内控标准、 专用标准。 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 为满足出口需要,企业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双方签定供货合同或技术协议。
 第八条 企业批准的标准,根据使用要求和生产技术发展,及时修改。经过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一般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九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国家标准GB1.1一81规定办理。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

 第十条 各类标准一经批准发布,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有关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保证稳定生产合格品和优质品。符合标准的产品,按规定由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明书;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
 第十二条 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要经常掌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标准中存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在正式批准修改前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 企业贯彻上级标准和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期限和贯彻执行措施的报告,经标准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暂缓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其中技术经济效果好的,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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