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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

  1985年4月,刘桢在未征得原合作作者胡由之、郑乃章同意的情况下,将《研究》一文删减缩编成四千字左右的《镇窑的结构及其特征的剖析》(以下简称《特征》),并请陶瓷学院外语系教师卢碧亮翻译成英文,投寄给西德《国际玻璃与陶瓷论坛》杂志发表,署名刘桢、卢碧亮。
  1985年,刘桢在北京国际古陶会议上将《研究》以简要形式在海报上发表演讲。在此期间,刘曾与郑谈到将该文寄去西德发表,但未说及署名情况。之后,郑乃章派遣赴日本学习,胡由之也回到本单位工作,课题小组解散。
  1986年3月。西德《国际玻璃与陶瓷论坛》杂志发表了署名刘桢、卢碧亮的《特征》一文。文章发表后,在国内各级科技奖的申报过程中,刘桢都将《特征》一文在西德发表的事实填入《研究》一文的申报理由栏目中。1986年《研究》获江西省教委颁发的1985年度科研成果三等奖。1986年,经国家轻工业部审核,《研究》获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得奖金500元。刘桢领取了其中250元(剩余250元郑乃章、胡由之拒绝领取)。1987年该文又被评为陶瓷学院科研项目二等奖,得奖金80元(刘桢领取了48元,郑乃章领取32元,胡由之因不是学院人员未分得)。
  1988年初,胡由之得知《特征》一文在西德发表,但未署二原告之名的情况后,便找到刘桢要求补正署名,刘桢未予理睬。胡由之、郑乃章即以刘桢将三人合著的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侵害了其著作权为由,诉到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要求刘桢赔礼道赚,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刘桢开始承认侵权,向对方赔礼道歉。并愿将《特征》一文以刘桢、胡由之、郑乃章三人署名在国内《硅酸盐通报》杂志上发表(已发表)。胡由之、郑乃章不同意刘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责任,要求在陶院学报或国内有关报纸、杂志上说明《特征》著作权属三人共有,刘予以拒绝,并提出《特征》一文系他一人创作的成果,虽参照了《研究》一文,但不是对原文的简单删减,刊登文章时曾致信西德要求补正文章的出处,作注释,但西德方未采纳,故其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经聘请专家、教授对《特征》与《研究》进行对比评议,得出结论是,两文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基本观点一致,《特征》一文没有提出新的观点。本案第二被告卢碧亮提出自己并无侵权行为,他曾对刘桢背其作为作者署名,要求更正为翻译。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由于该案属新类型案件,为慎重起见,一审法院向景市中院请示。景市中院经审委会讨论后存在二种意见。由于意见不一,向省法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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