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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

  一、关于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
  作品分为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归作者个人享有,也可以归单位享有。对本案所涉及的作品属职务作品没有不同意见。但对作品的归属却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应归陶瓷学院所有,故该案的案由应定为署名权纠纷,而不是著作权纠纷。理由是:
  1.镇窑研究的课题是由陶瓷学院下达的且研究所需的经费、资料等均由陶瓷学院提供。
  2.《研究》一文经专家鉴定后属科研成果,既是科研成果就有应用的价值,若进行转让等,风险责任均是由陶瓷学院承担,故应认定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单位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作者本人享有,理由是:
  1.著作权法中有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的规定,但目前著作权法尚未生效,不能作为依据。目前审理著作权案的主要依据《图书期刊保护条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享有。
  2.从立法精神上看,著作权法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都是归作者,只有几种情况是归单位所有,限制的范围很严格。除特指的几种情况外,著作权都是归作者。对单位主要是从使用、利用的方面考虑。
  3.陶瓷学院并未提出要求著作权的主张。
  4.《研究》一文是科学论文,是对已有的技术的总结,不是新创造。科学论文与科研成果要区别开来。科研成果一定要用文字反映出来,科技成果的发明人可同时享有几种权利,例如著作权,专利权。这些权利分别受不同的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调整。这个法律关系要有区别。
  二、关于被告的侵权问题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在西德发表的文章。对被告的侵权问题也存在几种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刘桢在未征得原合作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进行删减,侵害了原作品的完整性,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刘桢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以个人名义在国外发表,也侵犯了原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即被告是从两方面构成侵权。在西德发表的文章原告胡由之、郑乃章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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