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队伍素质要提高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优良、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要在民事审判队伍中,培养和造就一批对某一方面审判专业有专门研究和较深造诣的专家型法官。要按照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自下而上地选拔法官,建立和规范选任、淘汰制度。法院内部轮岗要在相近专业和部门进行,注意保持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建立和健全对法官的培训体制和培训制度,审判人员要定期脱岗学习,不但要学政治,学法律,学外语,而且要学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还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人文知识,掌握信息、网络和数字化的基本技能,加快知识更新。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的需要,要有针对性地对西部地区的民事法官进行培训。东西部法官要相互进行交流。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制订和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制约和监督滥用权力的行为,严格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法官,认真抓好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增强法官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意识。使法官队伍成为综合素质最好、道德水准最高、公众形象最佳,在社会享有崇高威望的队伍,真正成为社会的精英。
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总结过去,业绩辉煌;展望未来,前景广阔;面对现实,任务艰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服务。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正确适用实体法,提高办案质量
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职能,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下列原则。
审理物权方面的案件,要充分认识物权制度是民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依法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妥善处理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防止逃废、悬空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障和促进公有制实现的多种形式,规范和维护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实现形式健康发展。要正确把握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的法定条件,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坚持担保物权优先、买卖不破租赁、土地使用权决定地上其他权利的原则。要把典与当加以区别。要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性,促进农业的专业化、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有关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状态下的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方便生活、有利生产、保护环境等原则,妥善处理与物权相关的通风、采光、噪音、辐射、污染等相邻关系方面的纠纷。
审理债权方面的案件,要根据债权的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对合同之债,要严格依法确定合同的效力,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要依法确认其效力。要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交付的不同方式,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要妥善处理好借款、存单、保险、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纠纷以及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对侵权之债,要坚持完全和足额赔偿原则,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致害人的责任。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既要考虑权利人自身权利,也要考虑维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的权利。要根据侵权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准确把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正确区分违约行为与欺诈经营的界限。对不当得利之债,要坚持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对无因管理之债,对管理人付出的劳动或者支出的费用要给予相应补偿,以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