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人身权方面的案件,要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制裁侵权行为,维护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营造良好的公众生存和社会发展环境。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发展、媒体监督的冲突,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对精神损害赔偿,要坚持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认可程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标准。对婚姻家庭案件,要着眼于树立新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利益,在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分割处理上,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相适应。
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案件,要充分认识科教兴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要切实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权,采取责令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各种司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要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积极受理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等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处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与文化的传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科技创新活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要从技术合同的成立、履行期以及效力三个方面。正确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尊重国际民商规则,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主权原则的高度,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海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有关海事海商纠纷应一律由其受理。要认真学习贯彻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面把握立法精神。掌握新的程序规则。在辖区内设有海事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海事海商法律问题的学习、研究,并加强对海事法院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提高海事审判水平。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遵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审理涉港澳民事案件,要适应香港和澳门回归的新形势,在方便港澳同胞和内地居民的诉讼方面,采取灵活的方式。审理涉台民事案件,要根据“一个中国”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通过民事诉讼增进台胞对内地司法制度的了解,宣传法律制度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负责审理,以利积累和总结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严格执行程序法,保障程序公正
要保证办案质量,除了严格执行实体法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程序法。要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没有保障,司法公正也就难以实现。要积极受理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新类型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新兴产业和垄断行业中的涉及新的交易手段的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断促使垄断行业树立平等经营意识,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能以复杂、疑难为由而不予受理;法律没有规定应否受理的,如果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也要积极受理。属于政府行使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及改革措施出台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政府统筹解决,避免把这类矛盾引向群体诉讼。要认真解决争管辖、乱列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探索采用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于一些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要防止搞形式主义,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当庭举证;当事人自认的证据,除有可能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外,法院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要合理配置诉讼资源,严格审限制度,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案件,尽可能适用督促程序。要想方设法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让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并能正确对待裁判结果。对法律规定需经劳动仲裁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要把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视为经过了前置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企业改制或者效益不好等发不出工资以及劳动制度改革中发生的职工下岗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加强调研指导,提高审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