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讨新对策,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推广新经验。要认真研究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要组织力量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一定区域内带普遍性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可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最高法院依法作出司法解释提供材料。涉及全国带有共性的问题,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对个别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作出批复。各级法院领导都要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情民意,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做到先调研后决策。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抓住问题,深入解剖;抓住苗头,积极引导;抓住典型,及时总结。每年都要针对一两个最突出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对策,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做好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历经半个世纪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调解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结合新形势,认识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目前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偏差,这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中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严格管理加以纠正。要正确认识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把调解工作贯彻民事诉讼全过程,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化解矛盾,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执行自愿、合法原则,把调解简单化。对可能调解结案的,就不要轻易下判,对不能调解结案的,也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以利于裁判的履行。要注意发挥各级组织、当事人亲友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从整个社会效果上认识调解的社会价值,既要加强调解,也要规范调解,纠正违法调解,防止久调不决、强迫调解等倾向。
(五)强化审判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来自多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自觉地接受监督。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完善法院内部监督上,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审判监督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必须保障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和审执分立后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避免监督不力和监督不当两种倾向。要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审判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适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裁判不公问题。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结果,一般不要改判,要切实解决“终审裁判不终”的问题,以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严肃性。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法过错,应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已经生效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及时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责令纠正的案件,必须及时纠正;要求查办的,必须及时办理,并报结果;指令再审的,必须认真审理,限期结案,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不允许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更要改进领导方法,切实发挥好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作用。
(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准确反映审判过程和成果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形成的重要司法文书,反映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更是宣传法制,展示人民法院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要结合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水平的具体措施,重点是加强说理性,改进文书的格式。制作裁判文书应做到叙述事实要客观,认定证据要分析,评判是非要说理,引用法律要具体,裁判结果要明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让社会认同和接受。要针对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做出准确的表述,当事人主张不成立的,要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要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语言的准确性,防止产生歧义。要研究探索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到简便易行。为了提高文书质量,增强公开性,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一些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要有计划地举办培训班,并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以不断提高文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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