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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纪敏在山东省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依法维持 慎重改判 强化调解 严格发回

  三是关于民事损害赔偿双重标准的问题。主要是城乡不同的赔偿标准问题。我简单说一说两个标准的来龙去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时候,就两个标准问题反复征求过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局、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普遍认为,在中国一个标准还是有困难,因为农民占的比例太大,按照城市一个统一标准在中国有难度,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采用了两个标准。这是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不是命价,生命是无价的。这两个标准是在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当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两个标准的解释出台以后,有些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到,每年“两会”期间都会引起媒体炒作,一遇个案也会引起网上炒作。如农民和城里人同在一个车上出了事故怎么办?尤其是农民工问题,农民工实际常年都生活在城里,他们的收入、消费、日常生活都在城市,仅仅依据户口在农村就按照农民标准赔偿,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当时没有考虑到的,现在就要进行研究。肖扬院长对此也非常重视,批示我们庭研究。我们经过慎重调研提出了初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会议决定再征求全国人大的意见。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两个标准没有违宪也没有违法,没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制定侵权法,可在侵权法出台后一并研究解决。具体个案最高法院可实事求是地解决。有了这个答复之后,经我们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6年4月3日下发了[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函,明确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个庭函是经院领导批准下发的。将来对于同一个事故中既有农民又有城市人的情况下怎么办?你们可以作个请示。
  四是关于医疗纠纷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证据规则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了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医院意见很大。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还在坚持,因为现在我们要患者举证确实很难,应该说医生和患者相比,患者是弱势群体,我们的司法价值取向就要保护弱势群体,这是个司法价值取向问题。另外就是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相背离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医疗过错赔得更多,因此出现了医院希望作为医疗事故赔偿,患者希望按照医疗过错赔偿,这确实是一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现在还没有统一。我也很难讲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可以有一个倾向,就是公平原则。遇到这样的情况既不能取最高也不能取最低,取个中间。我们目前的法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中间自由裁量也不违法。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之前,先取个中间,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就可以根据需要把这样的事情解决。我们已认识到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正在研究中。
  上述这些问题都不能“书生办案、机械司法”,在探索的过程中,怎么样能够案结事了就怎么办。各级法官要采取以老带新,新法官向老法官学习,老法官有传统的经验,有好的调解方法,能够做到案结事了;新法官有法律知识,你是博士、硕士在书本上学了很多东西,但一定要跟实践相结合,磨炼上若干年,将来这一代法官在中国占据了主导地位的时候,有了学识再加上实践经验,我想就能实现中国法制和中国审判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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