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慎重改判。毕竟我们有审级,有二审,在我国还有再审,设立二审和再审就有改判的可能。对于那些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违法办案、坑害当事人的判决就要坚决改判;对于那些“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也可以”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一般不改判。我在这里讲的“慎重改判”,就是说,你要改一审的时候要跟一审沟通,不是说一审不同意改二审就不能改,意思是要讲明一审错在什么地方,要允许一审讲理由。如果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根本说服不了一审,这个案子就可能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个时候就要非常慎重。主管院长要严格把关,因为这样的案件你把一审改了,有可能上级法院就把你二审改了,因为它的前提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研究案子的时候,我有一个观点,我说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都有分歧,都统一不了,不如干脆就维持省院的判决,既然我们互相都说服不了,凭什么改人家啊!这里有个指导思想的转变,如果按过去的指导思想,既然能挑出毛病我就给你改了,至于上级改我的那是上级的事,这就造成我们法院内部改来改去,当事人拿着十几份判决都是法院给的。有些判决回过头来一看,这个案件如果当初在一审的基础上做工作,维持下来,当事人早就服判息诉了。恰恰是没有维持下来,改来改去反而最后没法办了。尤其是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结果你能给它改多点还行,你如果往下减赔偿数额要千万慎重。省院改中院,中院改基层院事先一定要有意见沟通。没有时间当面沟通,就电话里沟通。我们面对的是当事人,我们追求的是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我们追求的是人民法院的权威,不是上级法院对一审的权威,也不是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的权威,我们追求的是四级法院的权威。法院权威是司法权威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这个问题也是个大局观念,在民一庭系统我希望大家能这样做。
第四是严格发回。这是对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讲的。我到民一庭后,连续审了若干起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子。我的体会,发回重审是迫不得已才发回。因为发回的结果只能延误时间,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发回的效果并不理想。和刚才改判是一样的,如果发回,也是需要沟通的。
下级法院判决文书哪些地方有问题,上级法院需要给他指出来,这是真正的爱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已经就此发了五个通报了,主要是低级错误、同案不同判、错字连篇、程序严重违法,那么就直接通报,通报直接给高院院长,这个方法效果很好。山东高院一审案件质量不错,目前就没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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