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基层、深入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要搞好监督指导,就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要正确认识监督指导与调查研究的关系:监督指导是目的、是基础,调查研究是方法、是手段;没有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就会失去目标和方向,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就会失去动力和支持;只有认认真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才能在具体的监督指导中解决问题。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疑难复杂问题也大多在基层,为增强监督指导工作的实效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在全国东、中、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建立若干联系点,这些法院可以把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存在问题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各高级法院民一庭也要深入到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深入到审判一线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要防止为调研而调研,杜绝在调研问题上搞形式主义,以保证监督指导工作始终在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讲求方法、采取措施,准确及时地做好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一,各高级法院民一庭要对所管辖的民事案件深入了解,摸清情况,全面科学地了解三级法院审判实践中各类民事案件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不同类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活动。第二,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下级法院尚未理解或者理解存有争议的,各高级法院民一庭要及时给予指导。但要注意,这类指导是对一类问题的指导,不是对每个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都由上级法院解决,要把握好指导与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第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尚不明确的,各高级法院民一庭要及时调研,并将调研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第四,各高级法院民一庭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辖区审判工作的实际及时开展指导工作,但要将指导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第五,各高级法院民一庭要通过审理所受理的二审案件,强化对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对于下级法院的民事裁判认定事实故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明显不当的,要向该法院发出意见书,查清案件承办人出现上述错误的原因,需要其承担责任的,要追究其责任。要不断探索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力求增强监督的效果,在强化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监督为借口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规范管理、健全制度,统筹兼顾地建立起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新机制。为加强对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突出监督指导的专业性、权威性和高效性,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审判业务管辖范围重新进行了分工,把民一庭的业务划分为六大方面,分别由六个合议庭分类负责监督指导、调查研究。各高级法院民一庭也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监督指导工作责任机制,要全面准确地掌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一庭系统负责的民事案件基本情况,并将基本情况每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和高院党组至少书面报告一次。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案件的总体数量、各种类型的案件数量、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工作如何开展的意见和建议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内民事案件的数量、类型、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并用书面形式上报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对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中级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将根据各高级法院民一庭报送的材料和自己调研的情况,制订下一年度对全国法院民一庭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确定司法解释及监督指导工作的重点。
三、正确理解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原则
在我国,民事案件已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70%以上,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正确处理400多万件民事案件,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党组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诉讼调解既是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上,民事审判工作曾走了一个“之”字形。起初,人民法院比较重视民事调解而不太重视判决;随后,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又强调一步到庭、提高当庭宣判率,但同时又出现了忽视调解的倾向;后来,经过实践发现这种做法不可取,在最高法院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各地又加大了调解力度。通过这两年的努力,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很多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加大了调解力度,也总结了很多宝贵经验,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大幅上升。但是,也有另外一种苗头出现,即特别注重调解而忽视判决,甚至一些地方每年下达调解指标,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保障民事审判工作沿着健康科学的轨迹发展,我们对最高法院党组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原则,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调解和判决都要抓,不能因为只抓一面而忽视另一面,从而导致审判工作走向片面和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