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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一)资料装具上的标志。
  所有涉密地质资料装具外部均应按以下要求标志:
  1.装具内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装具的资料档号下方空白处加盖“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印章。装具内全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装具上可不加盖标志。
  2.印章线框为30毫米(宽)×20毫米(高)的红色1毫米线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红色二号加粗黑体字。具体样式如下:
  (二)原涉密标志的注销。
  1.当密件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同时,当出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印章。对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发生变更的,可使用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无需加盖新印章。
  2.注销印章外框为25毫米(宽)×10毫米(高),框内为三条等宽距离的1毫米深兰色横杠。“解密”印章无外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深兰色二号加粗宋体。注销印章及解密印章的具体样式如下:(略)
  (三)单件涉密地质资料的标志。
  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标志,具体方法执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见附录1)。密级和保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色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色三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
  (四)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入库。
  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后,应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著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
  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
  (一)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
  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
  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应按本《细则》提供的格式自制或从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录2),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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