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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2002修订)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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