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财产保险
第四条 凡存放于保险房屋室内、单价在三十元以上并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向本公司投保:
(一)家具、用具。
(二)服装、床上用品。
第五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付清单》上载明,不在室内财产保险范围之内:
(一)家用电器(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子琴、收音机、放音机、收录机、录音机、音响设备、空调设备、电冰箱);
(二)存放于室内的口粮(每户限额投保一百元或二百元);
(三)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及非机动交通工具(指柴油机、水泵、风车、打谷机、脱料机、板车、畜力车、三轮车、手拉车、犁、耙、耧)。
第六条 上述财产以外的一切财产,均不在保险室内财产范围内。
第七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负责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保险事故;
(二)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及《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本公司对保险室内财产因外来人员撬门、砸窗、掘壁、抢劫等行为造成的盗窃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但赔款后被破案追回的保险室内财产应归本公司所有,被保险人如原收回该项被追加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本公司,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室内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八条 保险室内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施救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原因;
(二)家用电器因自然磨损、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固造成自身的损毁;
(三)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自盗、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四)由于保险室内财产本身缺陷或由于打架斗殴、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屋顶漏水、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所致保险室内财产的损失;
(五)其它不属本条款第七条所列室内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