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房屋全损,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同类房屋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房屋的实际价值为限;
(二)保险房屋部分损失,即可按保险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列明的某结构部位保险金额与该部位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也可按每间房屋的保险金额与该间房屋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三)每件室内财产全部损失,本公司均根据该件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折旧和残余价值计算赔款;
(四)每件室内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均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款;
(五)各项室内财产损失赔款以不超过保险单或《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对特约投保室内财产的赔偿方法同上,但对每件特约投保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以不超过《集体投保分户清单》上载明的该件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七)对于房屋或室内财产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与房屋损失或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分别计算,其最高赔偿数额,各以不超过保险房屋被救部分或室内财产被救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八)无论是房屋保险还是室内财产保险,在每一保险年度内,如果一次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如果一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出险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退还给被保险人,作为期满领取保险储金的凭证,但全损后被保险人添置财产要求续保,可补交续保当年的保险费,未到期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一)被保险人应在签定保险单的同时,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储金;
(二)被保险人应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并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三)在保险有效期内,如保险财产的座落地点发生变化,或保险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保险单丢失,被保险人还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可持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保或续保的批改手续。
(六)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若被保险人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追回已给付的赔款。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