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两全险条款将保险期限分为三年、五年两种,随着各地业务的发展,一年期、二年期、八年期、“长效”等规定相继出现,现总公司统一规定为最长10年;
2.规定了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期;
3.规定除本公司通知续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外,只要被保险人不提取储金,本保险持续有效。
三、关于保险金额
1.对于长效还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一条第一至四款内容的理解,可参照《关于制定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的十项说明》中第四项和第八项说明。
2.对长效还本保险“保险金额”一条第五款的理解可参照下列公式:
出险时存款利率
出险时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金额×-------
投保时存款利率
四、关于保险储金
1.长效还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保险期间赔付率、利率、保险财产状况等会发生许多变化,若采取调整储金方式来适应这些变化,不仅实务方面将出现最大困难,经营方面也很被动。为此,暂行办法规定:无论银行利率发生何种变化,保险储金标准始终不变,保险金额相应变动。
2.保险储金的计算方法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保险费
储金=---
利率
3.只要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应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因合理要求退保,本公司可以退还保险储金,但要将已负保险责任内应收取的工本费从应退保险储金中扣除,退储公式如下:
应退储金=保险储金-(保险金×X%)
或:应退储金=保险储金×(1-X%)(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地分公司确定)
五、关于赔偿处理
1.对于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赔偿处理”一条第一至七款的理解,可参照《关于制定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暂行办法的十项说明》中第五项第九项说明。
2.原《家财两全险条款》中规定:“如果一次赔付数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由于长效还本保险(或两全险)属长期保险,既使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也不宜终止整个保险期限的保险责任,故保险期限的终止还是应按“保险年度”进行区分为妥。据此,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专门制定了关于“保险终止”问题的款项(详见第十二条第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