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施统保方式
开展农村家财险工作的二十项原则规定
(1991年10月24日)
自1986年总公司推广部分省市农村家财统保工作经验以来,全国90%以上的省市已陆续采用统保方式进行农村家财险业务的承保。为巩固这一成果,总公司特制定《关于实施统保方式开展农村家财险工作的二十项原则规定》,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展业工作
1.坚持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办理签单、收费的原则,依靠县、乡党政,采取行政、舆论、经济三个方面的措施,层层宣传发动,作到家喻户晓;
2.应坚持先分户列清单投保,后收费签单的原则,不搞应收保费,并注意宣传起保时间以签单日期为准。
3.坚持保费(或储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但应尽量争取以农民自交为主;村干部或代办员代收的保费(储金)必须按县公司规定上交,严禁贪污挪用;
4.坚持统一保额和基本保障的原则,但也允许农民个人零星加保;
5.以县、乡为单位,凡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承保面不低于可保面的80%,可实行统保优待,但各地不得自行提高统保优待标准。
6.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县、乡保额标准不宜一刀切,费率、储金标准也可以地区或县为单位灵活浮动。
二、承保工作
1.各地可以总公司农村业务部颁发的《农村家财险暂行办法》及本《规定》为蓝本,自行制定本地条款和实务手续,但须报总公司备案。各省级公司可以自行制订费率并报总公司备案,但不能低于1‰。
2.各地主要业务单证(投保单、分户清单、保险单分户卡、出险通知书、赔款计算书等)应坚持由省公司统一设计,各分公司要对各主要单证的使用、保管提出具体规定,并实施不定期检查。
3.各分公司对批改事项(如产权变更、地址变更、退保、注销、挂失等)的实务处理,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4.各地必须坚持分项承保(即分项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为了提高保险质量,分项必须细致、具体。原则要求将房屋分为“基础、墙体、门窗、房盖”四个明细项,将室内财产分为“家具、用具”和“服装及床上用品”两个明细项,将“家用电器”、“口粮”、“农机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列入“特约投保”财产范围。对房屋和室内财产的细项,要逐户按项确定保险金额;对特约投保财产,要逐户按件确定保险金额。确定各个明细项保险金额的具体方法,可由县支公司负责具体规定;对“分户清单”中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应出具“分户卡”一张,由投保单位转发;一个集体投保单位签发一张保险单,另附“分户清单”。
5.分户卡应列明保单号码,可代作收取被保险人保险费或储金的凭据;保险费(储金)由投保单位统一汇总交付,由签单单位出给正式保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