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施统保方式开展农村家财险工作的二十项原则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实施统保方式
 开展农村家财险工作的二十项原则规定
 (1991年10月24日)


  自1986年总公司推广部分省市农村家财统保工作经验以来,全国90%以上的省市已陆续采用统保方式进行农村家财险业务的承保。为巩固这一成果,总公司特制定《关于实施统保方式开展农村家财险工作的二十项原则规定》,望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展业工作
  1.坚持以乡、镇、村为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办理签单、收费的原则,依靠县、乡党政,采取行政、舆论、经济三个方面的措施,层层宣传发动,作到家喻户晓;
  2.应坚持先分户列清单投保,后收费签单的原则,不搞应收保费,并注意宣传起保时间以签单日期为准。
  3.坚持保费(或储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但应尽量争取以农民自交为主;村干部或代办员代收的保费(储金)必须按县公司规定上交,严禁贪污挪用;
  4.坚持统一保额和基本保障的原则,但也允许农民个人零星加保;
  5.以县、乡为单位,凡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承保面不低于可保面的80%,可实行统保优待,但各地不得自行提高统保优待标准。
  6.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县、乡保额标准不宜一刀切,费率、储金标准也可以地区或县为单位灵活浮动。
  二、承保工作
  1.各地可以总公司农村业务部颁发的《农村家财险暂行办法》及本《规定》为蓝本,自行制定本地条款和实务手续,但须报总公司备案。各省级公司可以自行制订费率并报总公司备案,但不能低于1‰。
  2.各地主要业务单证(投保单、分户清单、保险单分户卡、出险通知书、赔款计算书等)应坚持由省公司统一设计,各分公司要对各主要单证的使用、保管提出具体规定,并实施不定期检查。
  3.各分公司对批改事项(如产权变更、地址变更、退保、注销、挂失等)的实务处理,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4.各地必须坚持分项承保(即分项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为了提高保险质量,分项必须细致、具体。原则要求将房屋分为“基础、墙体、门窗、房盖”四个明细项,将室内财产分为“家具、用具”和“服装及床上用品”两个明细项,将“家用电器”、“口粮”、“农机具和非机动交通工具”列入“特约投保”财产范围。对房屋和室内财产的细项,要逐户按项确定保险金额;对特约投保财产,要逐户按件确定保险金额。确定各个明细项保险金额的具体方法,可由县支公司负责具体规定;对“分户清单”中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应出具“分户卡”一张,由投保单位转发;一个集体投保单位签发一张保险单,另附“分户清单”。
  5.分户卡应列明保单号码,可代作收取被保险人保险费或储金的凭据;保险费(储金)由投保单位统一汇总交付,由签单单位出给正式保费收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