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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成本核算

  第五条 保险企业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并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信用险未结算准备金、信用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预提应付未付手续费。
  (三)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修理费。
  (四)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教费。
  (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费。
  第六条 预提、待摊费用只限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和经财政部同意的其他项目。任何企业不得假借预提或待摊费用的各义虚增或虚减成本。
  第七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一般要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下的,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八条 年末认真计算成本,并严格划分以下界线: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线;各期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
  (二)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的界线。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线。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专用基金和拨款中列支。
  第九条 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帐册、成本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必须按国家规定格式和内容真实记载、填写和汇总,不得弄虚作假。

            关于成本、费用计划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公司必须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并逐级上报下批。
  第十一条 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应按照既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又节约支出的原则编报。
  第十二条 成本计划的内容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编报,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十)款规定编报。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掌握费用开支,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必须逐级上报下批。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要认真执行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努力减少各项费用开支,年终要认真考核。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成本率只作参考,主要考核综合费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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