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有关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吸存外汇资金的规定
(1991年2月23日)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自1986年我行代理人行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吸存外汇资金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发展较快。全行系统每年平均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近5,000笔。委办行从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到大小分支近70家左右。贷款金额均在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间。
虽然我行在上述业务中做出了努力,但由于此项业务涉及行多,成交笔数多,有些金额较小,经办人员又常有变动,对有关业务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出现了一些帐务处理中的问题。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曾向我行提出改进服务的要求。
为把此项工作做好,同时便于管理,今后吸存抵押外汇,请按以下规定执行:
1.总行从3月15日起仅办理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间的吸存抵押外汇业务。总行不再受理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各分支机构的抵押外汇。如下属分支行有抵押外汇应归口管辖分行统一办理。
2.总行只受理抵押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抵押业务。金额不足的业务均由当地分支行按我行吸收外汇存款业务各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