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外汇利率制定的原则
第四条 外汇利率制定和调整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吸收外汇资金。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有利于为国创汇,增加外汇资金积累,充实国家外汇储备。
(四)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即:个人和单位有别;国内和国外有别;同业和其他行业有别;重点和一般有别;期限长短有别。
第五条 联行利率的制定要兼顾各级行的利益,有利于调动各级行发展外汇业务的积极性。
第六条 总行制定的外汇存贷款利率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国际市场主要货币的利率变动情况随时调整。
第三章 外汇利率的种类
第七条 外汇存款利率
(一)以货币划分,设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港元、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十种货币的存款利率。对外公布的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港元六种货币的存款利率。
(二)以存款对象划分,设有个人、国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
(三)以存款期限划分,设有活期、定期、定活两便和通知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又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利率档次。
第八条 外汇贷款利率
外汇贷款利率现有一般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贴息贷款利率和特优贷款利率等。
(一)以货币划分,设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港元六种货币的贷款利率。
(二)以贷款对象划分,设有国内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三)以贷款性质划分,设有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四)以利率变动期限划分,设有一年固定利率,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的浮动利率。
第九条 其他利率有押汇利率、联行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贴现利率、透支利率、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国外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商业贷款利率等。
第十条 根据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和变化情况,总行可增设和调整利率种类。各地如需增设有关新的利率种类和档次,必须报总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