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汇利率的实施
第十一条 总行制定和调整的外汇存贷款利率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通知各管辖分行。
第十二条 各管辖分行在收到总行通知后,即转知辖内所属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各级机构必须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日期组织执行和对外挂牌公布。
第十四条 其他利率按总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息办法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的外汇利率以年率表示,全年按360天计算。
第十六条 外汇存款的计息。
(一)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计算一次,12月20日为结息日。存款清户时,本利一次结清。
(二)定期存款在到期支付本金的同时计付利息。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汇贷款的计息
凡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凡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贷款结清时,本利同时结清。
第十八条 其他有特殊规定计息办法的,按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外汇贷款的加罚息,要在结息日同时计收。
第六章 利率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在各级行行长领导下,综合计划部门要认真履行外汇利率管理职责,统一下达有关利率管理的文件。各有关部门、机构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各级业务部门对利率种类的增加、利率水平的调整,应与综合计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各级综合计划部门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利率管理工作。利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问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泄露国家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