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存、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在总行规定幅度内,由管辖分行掌握确定。
第二十五条 贷款凡需加息的,由原批准贷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对贷款的停、减、免息及加罚息的减免应根据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综合计划部门和利率管理人员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内机构利率执行情况。被检查的机构和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利率政策的贯彻情况,利率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计息是否准确等。
第二十八条 对利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机构和部门及时予以纠正。重要问题应向本行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利率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对执行利率政策好的行,要予以表扬;对执行利率政策不好的行要进行批评,以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各管辖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总行原给予广州、深圳、珠海、海口等分行有关外汇利率的特殊权限,在本办法下达后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二: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人民币利率管理的规定
利率是调控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人民银行颁布的《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利率管理,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做如下规定:
一、利率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它涉及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行必须重视利率工作,加强管理,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保证利率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二、中国银行的利率管理职能部门是各级行的综合计划部门。有关利率工作事宜,由综合计划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级行的综合计划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