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八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使全体人员吃饱吃好。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内务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合乎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遵纪守法,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第四十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规定回收、上交旧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保管士兵档案,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表报。
(七)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四十一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炊事班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帐。
第四十二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
第四十三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达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
第四十四条 全军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由总部或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由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和部属、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
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没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 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四十七条 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新的命令。
第四十八条 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前,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无法请示报告时,应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报告,应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四十九条 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要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要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要主动接受友邻部队(分队)首长的指挥。如同友邻也联系不上,应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五十条 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要接受所在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 官兵相互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和士兵之间的关系是:官兵一致,平等相待。军官和士兵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时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十二条 军官要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军官必须: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并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主动妥善地解决与士兵之间的矛盾,做士兵的贴心人。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和体罚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礼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对待士兵一视同仁,秉公办事,公道正派,以身作则。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五十三条 士兵要尊重军官,服从军官的领导和管理。士兵必须:
(一)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襟怀坦白,忠诚老实,主动向军官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要诚恳接受军官的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对军官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体弱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五十四条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是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技术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在本级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合成军队机关对配属作战的兵种部队机关,均是指导关系。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联系
第五十六条 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五十七条 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指示,可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均须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五十八条 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五十九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进见或遇见首长或上级时,应当敬礼(对直接首长,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首长或上级应当还礼。
(二)同级因事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
(三)在室内,非直接首长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四)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的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五)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六十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值班室、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手术室、急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在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在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六十一条 分队在下级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作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只向职务最高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有一人在场,对后到者不发“立正”口令,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最高者向后到的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见附录四)。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六十二条 分队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射击场、演习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飞机库(场)、船坞(码头)、车场、炮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 军人和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六十三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要讲文明,有礼貌。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军队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军衔高的应当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