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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禁买卖、转借居民身份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严禁买卖、转借居民身份证的通知
 (1992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因发行股票,出现严重的买卖、转借居民身份证的现象,严重地冲击了居民身份证制度,给社会秩序和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为了维护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是国家颁发的证明公民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时只能使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严禁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所有公民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作出法律相违背的规定。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严格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查验制度,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使用、核查工作。对于买卖、转让、出借、冒用、伪造和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追查,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向广大群众做好保管、携带和正确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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