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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标[1985]91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城乡建设厅):
  现将《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5年6月14日


  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国家技术法规,是基本建设实行承包制、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依据,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单位都有义务积极承担这方面的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工作的具体情况,为了尽快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标准规范的技术水平,编制经费除承担国家标准规范工作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助一部分外实行补助经费包干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凡承担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工作任务或承担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工作任务的单位,均实行补助经费包干办法。
  二、承担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任务的主编单位,根据国家计划项目的要求,对所承担的项目应提出工作大纲,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查的内容和小型测试验证项目,参加的单位和人数,完成任务的期限,预计达到的技术水平以及所需经费预算等。经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核定后,按其工作进度分期拨款,由主编单位负责包干使用。
  承担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并已建立管理组的单位,根据所承担管理工作的任务范围,提出本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和所需经费预算,经核定后,按年度拨款,由管理单位负责包干使用。
  三、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补助经费包干的费用内容包括:编制组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会议费、资料印刷费、调研差旅费、小型测试验证费以及集中工作期间必要的加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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