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 部内各司、局及总院,根据业务分工和标准化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与管理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2.3 水利部标准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2.3.1 贯彻执行标准化的工作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和办法。
2.3.2 制定水利(水电)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2.3.3 组织水利(水电)方面国家标准的草拟和审查工作;组织制(修)订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2.3.4 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5 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及产品质量监督的认证工作。
2.3.6 指导各流域机构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开展标准化工作。
2.4 各司、局及总院(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2.4.1 贯彻执行标准化的法规、方针、政策及规章。
2.4.2 协助部标准化委员会编制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年度计划。
2.4.3 参加有关国家标准的草拟工作,组织有关行业标准的起草与审查工作。
2.4.4 负责组织有关标准的实施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4.5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检查及复审工作。
2.5 部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2.5.1 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草拟部门标准化的有关规章。
2.5.2 编制水利部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在计划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2.5.3 办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报批手续。办理水利行业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的备案工作。组织审定标准化研究成果。
2.5.4 组织水利行业标准的实施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5.5 协调和处理有关部门间及司、局间等的标准化工作问题。
2.5.6 管好用好标准化经费及处理部标准化日常工作。
2.5.7 水利(水电)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由各企业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部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应按有关规定送主管司(局)备案。
3 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3.1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的主要原则:
3.1.1 贯彻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1.2 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水利资源,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安全实用。
3.1.3 认真总结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认真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3.1.4 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3.1.5 标准的草拟应符合主管部门发布的编写规定,并力求做到准确、严谨、适用。
3.2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中,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标准,经部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批准,可分别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申报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