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基建总局关于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基技[1989]49号)
各设计院、工程局、铁路局,通号公司,沈阳、山海关、宝鸡桥梁工厂,宝鸡、武汉工程机械厂,工程指挥部:
为了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好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审查工作,在去年召开的第三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组工作会议提出了《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审查的规定》。经会议讨论和会后修改,现予以批准发布施行。
附件: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审查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九日
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审查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的审查工作,以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缩短周期,节约经费,根据《铁道部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道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标准规范的审查是完成技术立法的重要程序。为保证审查质量应选派或聘请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理论,热心并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参加审查工作。
第四条 标准规范的审查工作实行专家审查和代表性单位(部门)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和书面审查(函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审查的组织分工
第五条 铁道部基建总局是部内管理标准规范工作的主管局,主持或组织标准工作大纲、送审稿的复查,报批稿的复审与报部长审批发布。在审查过程中应与部内有关业务部门协调,必要时还应与标准规范的主管部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第六条 归口单位协助主管局做好日常的审查和技术协调工作。并对规范的审查方式、审查重点及重要问题的处理等提出建议,为部审做好准备。
对重要的或函审的标准规范,由主管局(或委托归口单位代办)聘请(或特邀)专家组成该规范临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归口单位协助做好具体的审查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