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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基建总局关于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为保持标准规范审查工作的连续性,归口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本标准规范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对工作大纲的审查

  第八条 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制、修订标准规范工作大纲,应及时审查,其主要内容为:
  1.标准的主要章节目录;
  2.需调查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3.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
  4.编写重要技术原则及说明;
  5.各阶段工作进度及分工;
  6.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 对工作大纲的审查,可采取间接或直接的审查方法,后者应邀请规范编制组的代表参加。审查结果可用书面或口头通知规范编制组。
  第十条 规范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工作大纲报主管局核备并抄送归口单位。

第二节 对送审稿的审查

  第十一条 专业面较窄的标准规范,函审又能够获得充分反馈意见者,可采用函审方式。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标准规范,宜采用会议审查。审查时可采取全面审查、重点讨论的方式。
  第十二条 函审后,发现部分问题尚需进一步审议时,由主管局主持归口单位协助召集小型审查会议或组织函审。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查人有充分的时间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归口单位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一个月将送审文件寄送代表性单位和审查组。如函审,在寄送送审文件时应附上对送审稿审查重点(如章节条的结构、重点条文、技术标准水平、效益分析等)的要求(格式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编制组应对征求意见稿以后收集的意见进行汇总(附表二),分析研究,整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好审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会审,首先由编制组将反馈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建议向与会代表报告。并将会审的最后审查意见汇总,形成会议纪要,报请主管局批发。
  对于函审,编制组在归口单位协助下,将最后审查意见汇总,并写出函审纪要,报主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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