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函审或聘请(特邀)的专家,可根据所审规范稿件的性质、深度、难度和审查质量,参照有关规定,酌付审查人适当报酬。
第三节 对报批稿的审查
第十七条 报批稿的复审、定稿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进行。同时需邀请编制组代表和有关单位参加。
在复审的同时,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报批稿的文字审校工作。
第十八条 依据复审意见,主编单位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和清稿,并由归口单位报送主管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标准规范批准发布后的局部修改,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在规范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邀请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其报酬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铁道部基建总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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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规范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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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规范级别 ┃ ┃ 送审日期 ┃ ┃ 审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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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单位 ┃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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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人职称 ┃ 审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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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人通信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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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重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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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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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请在所选择的条目前的方格内打“√”) ┃
┃□ 1.同意报批;□2.同意修改后报批;□3.不同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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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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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写不下可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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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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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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