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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基建总局关于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函审或聘请(特邀)的专家,可根据所审规范稿件的性质、深度、难度和审查质量,参照有关规定,酌付审查人适当报酬。

第三节 对报批稿的审查

  第十七条 报批稿的复审、定稿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进行。同时需邀请编制组代表和有关单位参加。
  在复审的同时,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报批稿的文字审校工作。
  第十八条 依据复审意见,主编单位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和清稿,并由归口单位报送主管局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标准规范批准发布后的局部修改,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在规范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邀请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其报酬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铁道部基建总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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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规范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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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规范级别  ┃ ┃ 送审日期 ┃ ┃ 审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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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单位   ┃  (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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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人职称  ┃  审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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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人通信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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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的重点要求: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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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结论:(请在所选择的条目前的方格内打“√”)     ┃
  ┃□ 1.同意报批;□2.同意修改后报批;□3.不同意报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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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意见:(写不下可另加页)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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