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邮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是指将国家邮政局机关或由国家邮政局依法委托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邮政监管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局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并对全国邮政监管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司,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定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监察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司局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国家邮政局领导成员、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二)
邮政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邮政监管工作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四)邮政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邮政业统计信息。
(六)邮政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七)邮票发行公报。
(八)由国家邮政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国家邮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