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国家邮政局公务员录用以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公务员培训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邮政业职业技能鉴定批准及相关规定。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正当程序向局内相关司局提出申请,经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应当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方式等。
第八条 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的主渠道是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凡是在网站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实行新闻发布制度。对邮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会议等方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邮政监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局机关办公楼设置办事引导图、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由局内相关司局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