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事项,应当自该事项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司局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司局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机关各司局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察局受理社会公众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国家邮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网上调查等有效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应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于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政务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国家邮政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