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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 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和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出纳,有条件的地区还要配备稽核人员,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的内部管理机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负责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二)出纳人员的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有关工作;负责拨付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款项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财政专户的业务工作。
  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年度终了后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编制决算表。

第三章 财政专户资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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