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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记帐凭单要根据会计事项的性质填写摘要、科目名称、金额和所附原始单据的张数,经有关人员复核盖章。对因无原始凭证而由会计人员自制的凭单,须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会计必须对各种原始凭证认真审查,据实填制记帐凭单。记帐凭单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会计帐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财政专户内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款项的核算工具。财政专户会计帐簿应设置总帐和明细帐。

第四章 会计结算、清算与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应定期、及时地进行会计结帐,结算期限为每月一次。结帐的具体方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应当全面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年度终了前,核对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政专户会计应将本级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总计划执行数与部门和单位缴存财政专户实际数核对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属本年度的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年终前必须缴存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会计对有关单位的各项拨款支出,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由于有关单位支出预算编制大,而造成有关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本年资金大量沉淀的,应在清算期内收回。收回的资金应相应冲减本年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与缴款部门和单位、开户银行对帐。年度终了后,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及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帐目,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核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帐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户的暂付款、暂存款等各项往来款项,要在年度终了前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本年有关收支帐户。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可办理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两个环节,依次作帐。
  一、结清旧帐。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二、记入新帐。将各帐户上年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空行的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报表是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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