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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2)儿童尿碘检测(由省级实验室完成)、健康教育状况、碘盐销售网络、地方病防治机构考评方法,同县级考评。
  3.查阅资料,同县级考评。
  4.填写报表,同县级考评。
  5.撰写省级考评抽查报告。
  (三)国家级验收。
  1.听取汇报。国家级考评验收组分别听取省级和被抽取县(市、区、旗)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或地市级考评组的有关工作汇报。
  2.现场考评。在每个省(区、市)随机抽取2个申报考评达标的地(州、市);在每个抽取的地(州、市),各随机抽取1个申报达标考评的县(市、区、旗);抽取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方法,同省级考评抽查。

  评资料水平、健康教育状况、碘盐销售网络、碘缺乏病防治机构    (1)居民户碘盐覆盖率。记录所抽取村(居委会)的居民户数,随机抽取20户居民,采集每户食盐样品,采用半定量方法检测居民户食盐含碘情况,用加权法计算居民户碘盐覆盖率。
  (2)儿童尿碘水平(由省级实验室完成)、健康教育状况、碘盐销售网络考评方法,同县级考评。
  3.查阅资料,同县级考评。
  4.填写报表,同县级考评。
  5.撰写国家级考评验收报告。

  六、考评结果判定
  (一)县级考评达标结果。经地市级考评组考评达到考评标准的县(市、区、旗),为“达标县”。
  (二)省级考评抽查结果。省级考评组对地市级申报达标的县(市、区、旗)进行考评抽查。如所抽查的县(市、区、旗)达标,则认可该地(州、市)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区、旗)为达标县;如所抽查的县(市、区、旗)未达标,则认定该地(州、市)所申报的达标县(市、区、旗)均未达标。
  (三)国家级考评验收结果。国家级考评组对省级申报达标的县(市、区、旗)进行抽查验收:
  1.若抽查验收的2个县(市、区、旗)均达标,则认可该省(区、市)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区、旗)为达标县。
  2.若抽查验收的2个县(市、区、旗)中有1个县未达标,须在临近的地(州、市)再追加抽查1个县(市、区、旗);若追加抽查的县(市、区、旗)达标,则除抽查未达标县(市、区、旗)所在地(州、市)的所有县(市、区、旗)外,其余申报考评的达标县(市、区、旗)均认可为达标;若追加抽查的县(市、区、旗)仍不达标,则认定该省(区、市)申报达标的所有县(市、区、旗)均未达标。
  3.若抽查验收的2个县(市、区、旗)均未达标,则认定该省(区、市)所申报的所有达标县(市、区、旗)均未达标。

  七、考评进度
  (一)各省(区、市)要于2010年2月底之前,完成地市级对各县(市、区、旗)的考核评估,向省级考评组报送达标考评报告并申报考评抽查;于2010年6月底之前,完成省级对地市级达标县(市、区、旗)的考评抽查,向国家考评组报送考评抽查报告并申报考评验收;国家级考评组于2011年6月底之前,组织开展考评验收。
  经各级考评未达标或未申报达标考评的县(市、区、旗),应在考评后6个月内,再次申报达标考评、抽查和验收。
  (二)重庆、四川、云南、甘肃4个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及海南、西藏、青海、新疆4个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区、市)在按照本《方案》考评期间,要结合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下发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5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卫疾控发〔2000〕第107号)的有关要求,于2010年6月底之前,组织完成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评自查,并向国家级考评组申报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考核验收;国家级考评组于2010年8月底之前,组织开展对申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省(区、市)的考评验收。
  经国家级考评组验收,仍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省份或仍未申报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考评验收的省份,应于2011年3月底之前,再次向国家级考评组申报考评验收;逾期未申报省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考评验收的省份,均按照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认定。

  八、有关要求
  (一)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的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盐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兼顾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考评实施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按期向国家级考评验收组申报考评验收。
  (三)考评工作重在掌握各地落实《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按照考评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考核评估工作。
  (四)考评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并以省为单位向国家级考评验收组报送考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卫生部组织有关人员统一汇总、分析和撰写国家级考核评估报告,适时向有关部门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考评结果,并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务院汇报考评结果。

  附件:1.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填报表(表1-8)
  2.健康教育问卷及评分标准

  附件1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填报表(表1-8)

  表1 综合指标考评计分表

         省(区、市)         地(州、市)        县(市、区、旗)

项 目

内 容

考评方法

得分依据

应得分

实得分

组织领导(30分)

防治工作组织、管理

查阅相关文件

有主管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机构者2分;  ( )

专业机构、人员配置能够满足当地防治工作需要者2分。   ( )

4

 

制定防治规划、工作计划

查阅相关文件

由政府下发规划、计划者4分;由部门下发者2分。     ( )

4

 

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查阅相关文件、责任书

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者8分;纳入部门目标管理者4分。   ( )

8

 

资金保障情况

查阅近3年的专项资金划拨文件

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经费足额拨付到县级相关部门者4分;  ( )

县级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安排资金者2分;未安排者0分。   ( )

6

 

政府适时组织召开研究、落实防治工作的会议

查阅近3年会议通知、会议纪要

每年召开者3分;期间有2年召开者2分,有1年召开者1分( )        

3

 

防治工作能力建设

查阅近3年相关文件资料、财务凭据,结合现场查看防治机构

有加强人员培训的相关政策、规章和实施计划者1分;   ( )

近3年,每年派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会议者2分;期间有2年或1年派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会议者1分;      ( )

防治机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能满足防治工作需要者2分。( ) 

5

 

碘盐管理(28分)

相关部门对碘盐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结合现场调查,查阅相关部门近3年的文件、计划、报表等

盐务管理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者3分;  ( )

市场销售碘盐的包装、价格适宜当地群众消费水平者3分; ( )

质监部门开展碘盐质量日常监管者3分;         ( )

工商、盐业主管部门每年开展对碘盐市场监管活动者3分。 ( )  

12

 

碘盐销售网络

结合群众访谈,现场查看5个乡、5个村

每个乡设有碘盐销售点者3分,网点数量、布局合理者加2分;( )

每个村设有碘盐销售点者3分, 网点数量、布局合理者加2分。 ( )

10

 

碘盐供应、市场销售管理

现场调查并查阅近3年碘盐调运和销售计划

每年按计划完成碘盐年度供应量者6分,每年每少10%扣1分。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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